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送達代收人子○○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丑○○被告庚○○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壬○○被告癸○○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十五樓之四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錫坤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十五樓之四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蕙沁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十五樓之四右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登科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十五樓之四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