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丙○○原告己○○原告戊○○原告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丁○○住
郁旭華 律師 王燕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