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蔡國卿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