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三九五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灣區乙○○○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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