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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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540號
原 告 妮爾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惠珍
訴訟代理人 陳宏旺
被 告 美麗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燕
訴訟代理人 李曉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東縣卑南鄉,有股份有限
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