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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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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