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第4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 伍拾玖日 ,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之所犯之刑法第135
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所處罰者,在其妨害國家公務之
執行,其被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公務員,故本件被告雖係
施強暴行為妨害2名公務員執行公務,然被害之國家法益相
同,為單純一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陳淑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