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0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0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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