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0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