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0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告  顧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街00巷00弄
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
為地係在「臺北市○○區○道○號北向25公里入口匝道」,
是本件訴訟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則依前揭規定,就
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又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
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應訴之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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