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9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安
盧奕翔
李繼偉
被 告 張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臺北市○○區○○○路玉泉公園附近,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撞損原告所承保之車輛
。經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同
區,而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此分別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同分局交通分隊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
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