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原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埔原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炫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天豪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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