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唐麗瓊
訴訟代理人  唐玉弦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11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芷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