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6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馬秀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26日下午4時20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