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上開請求業據提出被告簽署之信用卡聲請書、約定條款
、信用卡墊款明細表等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證為不爭,雖以其
因後來無力清償所致云云,然此本難據為推翻原告上開請求之反
證,自難為被告有利之斟酌。而原告所主張本件被告參加債務協
商,雖前有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8年7月31日認可,惟此亦因
被告嗣後違約未為履行,故本件回復原契約之請求,此亦經被告
所不爭執,是本院綜上事證,依法仍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特此
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