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中關於原告起訴主張:「兩
造於民國(下同)99年2月5日簽定房屋買賣協議」之記載,應更
正為「兩造於民國(下同)99年5月5日簽定房屋買賣協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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