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三七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東都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錦賢~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乙○○│滙通銀行敦南分行│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壹萬陸仟壹佰玖拾│AZ000八三八│││││││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