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告 陳家祥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0樓
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3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上午
9時5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陳立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06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3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未提出書狀及
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