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8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劉桃間 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1,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詳列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