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簡調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84號

聲請人大雅仲介企業社蕭雅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劉桃間 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1,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詳列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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