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1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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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176號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楊麗君
被告 辛庚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7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3月
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17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陳稱有消費事件糾紛尚未釐清,然未敘明何等糾紛,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論,其抗辯無法支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