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117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1176號

原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楊麗君

被告 辛庚翰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117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3月

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17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雖陳稱有消費事件糾紛尚未釐清,然未敘明何等糾紛,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辯論,其抗辯無法支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