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76號
聲請人 歐栢綬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栢綜 、雲林縣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江、鐘、余間請求114年度六簡調字第7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六市○路段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異動索引)。
二、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共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共有人之戶籍謄本後,提出記載完整姓名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