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19號
原告 郭豐民
訴訟代理人 洪靜瑩
被告 郭淑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