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19號

原告 郭豐民

訴訟代理人 洪靜瑩

被告 郭淑

郭坤旺

郭信欣

郭澤華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郭宗隆

郭佳萍

郭令澤

李郭双

郭泰良

郭泰棋

郭雪珠

郭秋蘭

郭泰修

吳秋江

郭燦興

郭哲維

郭冷清

郭春長

郭宜紋

郭名修

闕君珍

闕萍萱

闕君玲

郭娟娟

郭育均

郭思函

郭乙城

郭乙發

郭宥妘

郭幸美

鄭義宏

郭子綱

林梅

郭冠瑩

郭麗婕

郭泰田

郭泰國

郭雪桂

林碧霞

曾莉莉

曾友文

曾莉玲

曾友光

郭子滄

郭書齊

郭麒瑋

郭登福 (兼 郭宇清 之信託受託人)

郭瀞媖

郭慶龍

郭慶忠

郭靜美

周祐賢 (即 郭秋林 之信託受託人)

郭皇志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告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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