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96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
午十時零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自行攜帶足以證明原告業已向被告清償系爭新台幣38
萬元本票債務之證據及自行偕同可以證明此事實之證人到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