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桃小字第419號
原   告 森活SMART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丁○○負擔新臺幣參佰玖拾元、被告乙
○○負擔新臺幣壹佰陸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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