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1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
年3月17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