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即上訴人 久沅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惠芳~B法官王士珮~B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倨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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