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六九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律師
郭淑慧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犯罪之虞,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