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四四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羈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及於九十年九月廿七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