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更㈠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上更㈠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應由乙○○為上訴人 劉秀霞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之一劉秀霞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死亡,訴訟程序依法當然停止,其法定繼承人有乙○○一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調取之乙○○遺產稅申報書在卷可稽,其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訴訟程序延滯,爰依首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高明發~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王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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