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三號
上訴人乙○○
丙○○甲○○丁○○被上訴人己○○○
庚○○戊○○辛○○右當事人間因交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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