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有侵占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四五號刑事判決書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