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甲○○
47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正全大理石工業│第一商業銀行股│96年7月5日│40,420元│XB0000000│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花蓮││││566│││ 林慶明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