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數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已執畢)││├───────────┼──────────┼──────────┤│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89.08.06│89.12.08│├───────────┼──────────┼──────────┤│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4943號│92年偵字第6570號│├─┬─────────┼──────────┼──────────┤│最│法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0年度上訴字第1032號│93年度上訴字第1502號││實├─────────┼──────────┼──────────┤│審│判決日期│90.09.27│94.10.13│├─┼─────────┼──────────┼──────────┤│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0年度台上字第7479號│97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12.06│97.08.21│├─┴─────────┼──────────┼──────────┤│備註│雲林地檢91年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執字第│││122號│136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