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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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楊佩珊 原籍設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4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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