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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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楊佩珊 原籍設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4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張鼎正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