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9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春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9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春陽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潘春陽係臺南市○○區○○○街○○○巷○○弄○○號住宅之實際使用人,對該屋電器之使用有管理、修繕之責。潘春陽本應注意定期保養、維修上開房屋內之電線、電器,以免因電線走火而引發火災,且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以致其所居住之上址三樓佛廳內裝設之公媽燈電源線,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晚間8時許發生短路而引發火災,火勢延燒至同弄67、65、63號住宅,並燒燬各該房屋如附表所示部分。嗣經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到場灌救而撲滅火勢。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潘春陽於偵查中所為之自白。
㈡證人即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房屋所有人潘
春典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被告之子 潘怡成 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詞。
㈢被害人及附表編號2至4所示房屋使用人 吳瑞欽辜明山李俊興 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指述。
㈣卷附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03年10月26日出具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一份。
三、按刑法第173條第2項所謂「燒燬」,必須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已燒燬,或喪失其效用;如僅房屋內之傢俱、物件燒燬,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不能依該條項論罪。查附表所示房屋三樓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燒損情形,所燒損者包含屋頂、牆面等部分,均已使各該房屋之效用喪失,自屬燒燬無疑。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列燒損情形,有將「受煙燻黑」部分列入,此部分既未使房屋之構成部分喪失效用,自難認為業已「燒燬」,聲請人此部分論述,尚有誤會,應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被告之失火行為雖肇致四棟房屋燒燬,然所侵害之公共安全法益僅屬單一,應論以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未妥善管理自身居住之房屋,並善加維護用電安全,以致電線短路發生火災延燒四鄰房屋,所為自屬不該,所幸本次火災僅殃及如附表所示房屋,未擴及其他,而被告之弟 潘春典 業已與被害人吳瑞欽、李俊興達成和解,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弟1項前段、弟454條第1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門牌號碼│住宅使用人│燒損情形│├──┼─────────────────┼─────┼───────────────────────────┤│1│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潘春陽│3樓:石棉瓦屋頂受燒破裂鋼質骨架受燒變形;北側鐵皮屋頂│││││繡蝕;東側雜物間之西、南二側美麗板裝潢牆面部分燒│││││失、東側美麗板裝潢牆面完全燒失;北側美麗板裝潢門│││││大半燒失;門扇角材碳化;佛廳東側美麗板牆面完全燒│││││失,石棉瓦牆面上半部受燒破裂,鋼質角材受燒變形;│││││北側牆面美麗板牆面大半燒失,僅剩部分碳化角材;北│││││側石棉瓦牆面受燒大半破裂,鋼質角材部分繡蝕;南側│││││美麗板牆面大半燒失;南側石棉瓦牆面受燒大半破裂,│││││鋼質角材部分繡蝕、部分受燒變形;東南側屋頂支撐腳│││││架受燒變形;西側美麗板裝潢牆面已燒失;石棉瓦屋頂│││││受燒破裂,支撐屋頂鐵架受燒繡蝕。│├──┼─────────────────┼─────┼───────────────────────────┤│2│臺南市○○區○○○街○○○巷○○弄○○號│吳瑞欽│3樓:木質紗門部分受燒碳化;佛堂東側鋁質大門上方門框燒│││││熔;南側牆面殘留部分受燒碳化角材;石棉瓦牆面部分│││││受燒破裂,鋼質角材部分繡蝕;南側牆面之西側裝潢角│││││材大半燒失;東側牆面裝潢角材部分燒失;美麗板裝潢│││││天花板完全燒失,鐵皮浪板屋頂表面塗料燒失變色,支│││││撐角架受燒繡蝕;北側屋頂支撐角架受燒變形。│├──┼─────────────────┼─────┼───────────────────────────┤│3│臺南市○○區○○○街○○○巷○○弄○○號│辜明山│3樓:東側走道北、南向美麗板裝潢燒失;臥房內部美麗板裝│││││潢燒失;東側雜物間南、西側美麗板裝潢牆面上半部燒│││││失;北、東南側美麗板裝潢牆面上半部燒失;東北側美│││││麗板裝潢牆面完全燒失,僅剩碳化角材;美麗板裝潢天│││││花板完全燒失,僅剩碳化角材;鐵皮浪板屋頂覆蓋之石│││││棉瓦受燒龜裂,鋼質骨架受燒繡蝕。│├──┼─────────────────┼─────┼───────────────────────────┤│4│臺南市○○區○○○街○○○巷○○弄○○號│李俊興│3樓:北側石棉瓦隔間部分受燒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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