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債權人 林善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文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詳細說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對
債務人賴文郎請求之釋明文件(如:土地承租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債務人賴文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