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五二號
聲請人 饒世湛 即世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解散事由分為三類:⒈任意解散、⒉法定解散、⒊強制解散,其中任意解散係基於公司之自己意思而解散,如章程所定之解散事由、經股東全體之同意或股東會之決議而解散(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 柯芳枝 ,公司法論上冊,第六十八頁參照)。準此,公司之解散須經由公司之意思機關股東會決議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世華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經董事會決議解散,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向主管機關(即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申請解散登記,為此呈報清算人。
三、惟查相對人之解散係由其董事會決議之,而非經由股東會決議,此有董事會議事錄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此解散即不合法律規定,故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