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四七一號
原告辛○○
庚○○甲○○乙○○丁○○丙○○己○○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張志忠 被告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