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戊○○
丁○○己○○兼右二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十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洪文慧法官鄧德倩右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韻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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