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二四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鈺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九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二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壹│壹仟││├─┼───────────────┼──────────────┼────┼───┼────┼───┤│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000000─一││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