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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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6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旻 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0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準用同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