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青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43號、113年度相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偵辦被告林青美死亡案,業經以113年度相字第100號報結在案,而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晚間11時許,經發現死亡,被告屍體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醫相驗,認被告應係中毒性休克、施用毒品中毒(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相字第100號予以報結,此有相驗報告書、現場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查扣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物品足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且難以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且經送驗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於鑑定時並未將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㈠
甲基安非他命
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包檢驗。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25公克。淨重0.108公克。使用量0.0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068公克。驗餘總毛重0.21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118)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B9207
㈡
吸管
共1支取1檢驗。以甲醇沖洗。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2118)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B9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