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訴訟代理人 陳思廷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訴訟代理人 陳思廷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