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梅玉 、 楊王鑾 及 楊証杉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陳報對被告楊梅玉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
0年5月17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勿省略)及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異動索引。
㈢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之房屋稅籍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
│編號│財 產 名 稱 │
├──┼───────────────────┤
│1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
│2 │屏東縣○○鄉○○段○○○○號建物即門牌號│
│ │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房屋│
├──┼───────────────────┤
│3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
│4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
│5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
│6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
│7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
│8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