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2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梅玉楊王鑾楊証杉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陳報對被告楊梅玉之債權(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時即民國11
  0年5月17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費用)。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勿省略)及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異動索引。
 ㈢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如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之房屋稅籍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附表:
┌──┬───────────────────┐
│編號│財   產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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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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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屏東縣○○鄉○○段○○○○號建物即門牌號│
│  │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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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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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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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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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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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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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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