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調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調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戴瑞娟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
相 對 人  曹莉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住所地及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與修復漏水之建
物均在高雄市左營區,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本件有權管
轄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