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並所犯罪之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聲請人甲○○提出新台幣三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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