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1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4年度偵字第12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將其收押,後於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期間因被告另犯侵占案件,交由檢察官執行拘役二十日,執行完畢後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復由本院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二月一日期限屆至,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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