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鍾夢賢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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