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押於台灣台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2077、2113、2295、2392、2627、2630、2705、2946、2174號,95年度毒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維君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