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59、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於訊問後,仍認被告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