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亞蘭
  被   告 賀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銘
  訴訟代理人  尤能國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股票過戶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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